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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,吊具、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,严禁超负荷运行。大型吊装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,应检查制动器,用低高度、短行程试吊后,再平稳吊起。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、通行和工作。在吊装作业中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:指挥信号不明;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;斜拉重物;光线不足、看不清重物;重物下站人;重物埋在地下;重物紧固不牢,绳打结、绳不齐;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;重物越人头;安全装置失灵。
严禁利用管道、管架、电杆、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。未经机动、建筑部门审查核算,不得将建筑物、构筑物做为锚点。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、安全装置以及吊具、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,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。吊装前必须试吊,确认无误方可作业。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(履带吊车、轮胎吊车、桥式吊车等)进行深圳大型吊装作业时,除遵守本标准外,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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